民企员工自愿离职失业险索赔遭拒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自愿离职失业险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待遇产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公司为民营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9月,张某某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张某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遭拒,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失业保险并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申领失业金,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张某某为自愿离职,不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且公司已为员工购买其他商业保险,无需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复印件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手册。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社保参保凭证,其未能提供。针对赔偿请求,仲裁委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开展调解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但因张某某系自愿离职,仅支持其补缴社保的请求,对赔偿金部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用人单位社保缴纳义务及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自愿离职不影响追缴权;但失业保险金申领需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劳动者离职前确认社保缴纳情况并留存证据,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