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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失业保险员工索赔医疗补助遭拒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失业保险员工索赔医疗补助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企业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引发医疗补助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9月张某某因患职业病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失业保险待遇及医疗补助费用,公司以张某某未主动申请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应支付医疗补助费用;企业辩称员工离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医疗补助无明确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其仅提供部分时间段证明。员工提交了劳动合同、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公司对医疗关联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依据《失业保险条例》认定企业未依法参保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补缴失业保险费约3.5万元,并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补助金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赔偿失业人员损失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重视社保合规管理,员工需及时保存就医记录证明医疗关联性。医疗补助请求需结合具体病种及治疗必要性举证,主张权利时注意时效规定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