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员工视同年限养老赔偿案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员工视同年限养老赔偿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普通员工主张视同年限养老金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5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工作年限未被计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2024年6月张某某因健康原因离职,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2015-2018年期间的社保,遂主张该时段应视为缴费年限并要求补偿养老金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入职初期未签合同期间应适用视同年限政策,公司则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双方对2015-2018年期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公司仅提交了2019年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银行流水、工作证及同事证言,证明2015-2018年期间持续提供劳动。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但主张张某某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2015-2018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补缴该时段养老保险并支付养老金差额约3.5万元,但驳回张某某要求加发滞纳金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35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用人单位应为事实劳动关系员工缴纳社保,视同缴费年限可计入养老金计算。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用工管理,避免因未签合同导致年限认定争议。员工需在知晓权益受损后一年内主张,同时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工作凭证等关键证据。社保纠纷中,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是核心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