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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未缴养老险员工获赔近4万元

案件标题:初创公司未缴养老险员工获赔近4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专员,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以业务不稳定为由,未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仅通过口头承诺等方式告知员工可自行参保。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养老险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险属于违法行为,要求补缴并支付未参保期间工资差额;公司抗辩称已告知员工可自行参保,且未参保期间员工未提出异议,不应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离职申请书,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及未参保事实。公司仅提供一份《参保告知书》复印件,但无法说明员工签署情况。仲裁员依据社保缴纳记录查询结果,确认公司确未为张某某建立养老账户。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限期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同时支付张某某未参保期间工资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分析启示:初创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定性,员工应留存工资单、劳动合同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及员工知情同意,导致承担全部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