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索社保补缴遭外资企业推诿
案件标题:员工追索社保补缴遭外资企业推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缴费年限问题产生争议,涉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约定月薪约3.5万元。2024年5月因公司结构调整离职,后向社保局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发现,公司仅为其缴纳了2年6个月社保,其余2年3个月未参保。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社保并赔偿失业金损失,公司则称张某某主动离职且未提出异议,拒绝补缴请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其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公司主张员工主动离职且期间未提出参保异议,不应承担补缴责任。双方对缴费年限认定及失业金赔偿责任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参保证明,公司仅提供离职通知文件。庭审中,公司承认未足额参保事实,但主张员工未及时维权导致损失扩大。仲裁员现场核查社保缴纳记录,确认公司存在未参保情形,但无法证明员工主动离职的具体原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补缴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社保费用,但对张某某主张的失业金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参保。第86条规定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补缴义务。《劳动合同法》第16条确认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保障社保缴纳,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等证据及时维权。若因个人原因离职,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建议员工在离职时主动核查社保缴纳记录,发现缺失及时申请仲裁,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