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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追讨赔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追讨赔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离职后,张某某通过社保局查询发现公司存在断缴情况,遂要求公司支付未缴期间的社保补偿。公司辩称员工月工资低于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无需缴纳。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未缴社保需补缴及赔偿,公司则以工资单显示月收入未达基数为由抗辩。核心争议围绕社保缴费基数的认定及公司是否构成违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全员社保缴纳记录及基数计算依据,公司仅提交部分员工数据。张某某出示近三年工资流水及第三方平台薪酬数据,证明实际收入远超公司主张的基数。公司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庭采纳张某某举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2021-2024年期间社保费用,并支付未缴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4条,用人单位须依法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规定未缴社保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员工可通过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实际收入,对抗企业低基数申报。企业应规范社保缴纳流程,避免因基数争议引发法律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