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缴社保实习生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缴社保实习生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生张某某因企业未缴纳社保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以实习生身份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辅助工作。企业以‘实习生’身份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仅提供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张某某在职期间接受企业考勤管理,参与公司重点项目,但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离职后,通过社保查询发现企业未缴纳相关费用,遂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保;企业辩称实习生不属于正式用工范畴,且已提供生活补贴替代社保缴纳义务,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争议焦点在于实习生身份是否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及社保缴纳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实习生管理记录及考勤资料,但仅提供部分补贴发放凭证。张某某出示了工作群聊天记录、项目任务单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企业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协议。仲裁委结合用工事实与法律规定,认定企业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未缴社保对应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企业需在30日内办理社保补缴手续,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社保。实习生若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亦享有社保权益。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注意用工合规,实习生身份不构成免责理由。建议劳动者留存考勤、工资支付及工作内容证据,及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需区分实习与正式用工,避免因‘实习生’标签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