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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年限未参保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视同年限未参保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缴纳问题产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案件涉及视同年限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健康原因离职,后发现企业未在视同年限内为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退休金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养老保险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员工离职时未办理手续导致无法补缴,且认为视同年限不应计入缴费基数。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未能出示。员工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时效抗辩。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缴社保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养老保险,并赔偿退休金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41条及《劳动合同法》第12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缴纳的需补缴并赔偿损失。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社保缴纳流程,员工需及时保留证据并关注视同年限政策,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维权机会。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