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未缴失业保险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缴失业保险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失业保险赔付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5月因公司经营调整被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向社保中心申请失业保险金遭拒。离职后多次要求公司补缴失业保险费用,公司以'已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张某某于202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其损失,要求补缴及赔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其他形式保障员工权益,且张某某未提前申请失业保险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及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明材料。公司未能提供失业保险缴纳凭证,也未举证商业保险替代方案。仲裁员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进行重点释明,组织调解未果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依法补缴2020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费,并按失业保险金70%标准赔偿张某某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应当依法给予失业保险待遇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法定社保,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责任。员工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及工资单等证据,失业后及时主张权利。本案执行难点在于公司配合补缴意愿,建议通过社保稽查部门督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