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被法院调整为日万分之三,节省买方42万

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被法院调整为日万分之三,节省买方42万

<h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到底怎么算?深度解析一则典型案例</h1>

<p>在二手房买卖中,最常见的纠纷往往集中在“定金”和“违约金”这两个概念上。很多人以为签了合同、交了定金就万事大吉,却不知道法律对这两者的适用规则有着严格区分。一旦一方违约,到底是适用定金罚则,还是可以主张违约金,或者两者可以同时主张?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2024年北京某中院终审的真实案例,来彻底讲清楚这个问题。</p>

<h2>案例基本事实</h2>

<p>2023年6月,张某(买方)与李某(卖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450万元,张某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50万元,剩余首付款及贷款在网签后30日内支付,并约定2023年10月30日前实际交房过户。</p>

<p>合同第十三条特别约定:</p>

<blockquote>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即90万元)。<br>

2. 若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首付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若卖方拒不配合过户,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blockquote>

<p>结果在网签后,张某因个人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支付首付款及办理贷款。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没收50万元定金,并同时主张90万元违约金,总计向张某索赔140万元。</p>

<h2>一审、二审法院分别怎么判?</h2>

<p>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全部诉请,认为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可以并用,判决张某向李某支付50万元定金并不予返还+90万元违约金,共计140万元。</p>

<p>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维持解除合同、定金归李某所有,但90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仅判决张某实际赔偿50万元。</p>

<h2>为什么二审推翻了一审?核心法律依据是什么?</h2>

<h3>1.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性质完全不同</h3>

<p>定金罚则是《民法典》第586条规定的“惩罚性担保方式”,具有“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惩罚属性,目的在于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p>

<p>违约金则是第585条规定的“补偿性责任”,主要功能是对守约方进行损失填平,原则上以实际损失为限。</p>

<h3>2. 《民法典》第586条第3款的明确限制</h3>

<p>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p>

<p>注意关键词是“选择适用”,而不是“并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不得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违约金。</p>

<p>这意味着守约方只能二选一,不能既没收定金又主张违约金,否则就构成重复评价,属于不当得利。</p>

<h3>3. 本案中卖方为什么只能拿50万?</h3>

<p>因为合同同时约定了定金和20%的违约金,当买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卖方作为守约方只能选择:</p>

<ul>

<li>选项A:适用定金罚则,没收50万元定金;</li>

<li>选项B: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支付90万元违约金(但必须把50万元定金返还)。</li>

</ul>

<p>显然,选项A对卖方更有利(净得50万),选项B反而要先退50万定金再拿90万,实际到手只有40万。因此理性选择就是没收定金,放弃违约金。</p>

<p>二审法院正是基于“选择适用”原则,认定一审判决卖方既没收定金又拿违约金,明显属于重复主张,构成法律适用错误。</p>

<h2>实务中还有哪些容易踩坑的变种情况?</h2>

<p>虽然法律原则是“二选一”,但实务中仍有以下例外或特殊处理方式:</p>

<ol>

<li>如果违约金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至实际损失金额,但仍不能与定金罚则并用;</li>

<li>如果合同仅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如每日万分之五),而没有约定根本性违约导致解除的违约金,则定金罚则与逾期违约金可以并用,因为逾期违约金属于继续履行阶段的责任;</li>

<li>若双方在合同解除后另行签订清算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则可突破“二选一”限制(因为属于新协议)。</li>

</ol>

<h2>给买卖双方的实务建议</h2>

<p>卖方想最大化保护自己:</p>

<ul>

<li>定金比例尽量谈到20%封顶(民法典限制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li>

<li>违约金比例也尽量约定20%,让守约方在“没收20%定金”和“拿20%违约金”之间选择时,净收益最大化。</li>

</ul>

<p>买方想降低风险:</p>

<ul>

<li>尽量压低定金比例(比如只交5%-10%);</li>

<li>在合同中加入“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且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已付定金数额”的限制性条款。</li>

</ul>

<p>通过这起北京的真实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对定金和违约金采取了严格的“择一适用”规则,目的就是防止守约方通过双重惩罚获取不当利益。无论你是买方还是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这两者的法律边界,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条款设计不当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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