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写明“订金”但有定金性质,法院判适用定金罚则不退
<h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如何区分与适用?一个典型案例的法律科普</h1>
<p>在日常房屋买卖中,许多人都会遇到“定金”和“违约金”这两个词。虽然它们都出现在合同里,也都和违约有关,但它们的法律性质、适用条件、金额限制以及裁判思路却完全不同。搞不清楚这两者的区别,一旦违约就可能多赔几十万,甚至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下面我们通过一个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系统科普这两者的区别和法院的裁判规则。</p>
<h2>案例基本事实</h2>
<p>2023年3月,张某(买方)与李某(卖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050万元。张某当天向李某支付定金100万元,合同第12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20%的违约金,即210万元。”</p>
<p>后因房价下跌,张某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即200万元。李某则认为合同约定了20%的违约金,定金罚则不应再适用,要求张某支付210万元违约金。双方对簿公堂。</p>
<h2>一、定金与违约金的法律本质区别</h2>
<p>很多人以为定金和违约金都是“罚钱”,其实民法典对它们的规定完全不同:</p>
<ul>
<li>定金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民法典第586条),具有惩罚性和证明合同成立的双重作用,适用著名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li>
<li>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民法典第585条),本质是双方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额,具有补偿性为主、一定惩罚性的特点。</li>
</ul>
<p>简单说,定金是“先收后罚”,违约金是“先约后赔”。</p>
<h2>二、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可以同时约定吗?</h2>
<p>完全可以!民法典并没有禁止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也明确: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并用,但不能重复适用。</p>
<p>关键在于发生违约后,守约方只能在“适用定金罚则”与“要求支付违约金”两者之间择一行使,不能既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支付违约金。</p>
<h2>三、法院如何选择适用哪一个?</h2>
<p>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终1072号案件以及随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明确了三步裁判规则:</p>
<ol>
<li>守约方明确选择适用哪一种责任形式的,从其选择;</li>
<li>守约方未明确选择的,法院应按照有利于守约方的原则,比较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数额,选择数额较高的那种责任形式;</li>
<li>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li>
</ol>
<p>在本案中,李某(守约方)在诉讼中明确主张适用20%的违约金210万元,而定金罚则只能获得100万元(没收定金),法院尊重守约方的选择,判决张某支付违约金210万元,同时定金100万元归李某所有(不再适用双倍返还)。</p>
<h2>四、为什么20%的违约金没有被调整?</h2>
<p>很多人以为房屋买卖违约金超过20%就一定会被调低,其实不然。</p>
<p>司法实践中的“20%规则”只是参考,不是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不动产买卖这种标的额巨大的合同,20%的违约金通常属于合理范围,除非违约方举证证明守约方实际损失远远低于该数额,否则法院不会主动调低。</p>
<p>在本案中,张某仅提供了当地类似房屋价格小幅下跌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某实际损失远低于210万,故法院未予调整。</p>
<h2>五、实务中该如何写合同更稳妥?</h2>
<p>虽然法律允许双方自由约定,但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写明:</p>
<blockquote>
“双方同意,发生根本违约时,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责任形式,以数额较高者为准;守约方选择违约金的,定金同时归守约方所有,不再适用双倍返还。”</blockquote>
<p>这样写既不违反法律,又能最大化保护守约方的利益。</p>
<h2>六、总结与风险提示</h2>
<p>定金和违约金虽然都与违约有关,但一个是担保物权责任,一个是违约责任,二者的法律后果和适用规则完全不同。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在于:很多人以为“收了定金就不能再要违约金”,或者“违约金写了20%就一定会被调低”,这些都是误解。</p>
<p>正确的理解是:守约方享有选择权,通常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而20%的违约金在北京、上海等高房价城市基本属于合理区间,很难被法院调低。</p>
<p>因此,无论你是买方还是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最好请专业律师把条款写明确,避免日后产生“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局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