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苹果案没收财产+罚金
<h1>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典型案例:假冒某知名水果品牌手机案(没收财产+罚金实务解析)</h1>
<p>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领域,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当假冒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时,法院不仅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可能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及用于犯罪的工具、原材料甚至生产设备等财产。本文以一起真实的刑事假冒注册商标案为例,向读者科普此类案件中“没收财产”的具体适用规则与裁判思路。</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在明知“某水果”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为某美洲公司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的情况下,仍在广东省某市设立多个地下加工厂,组织工人大量生产假冒该品牌手机及配件。</p>
<p>该团伙分工明确:有人负责从深圳华强北采购主板、屏幕等散件,有人专门仿制外壳及包装盒,有人仿冒某水果官方的序列号和防伪标识,甚至还有人通过网络平台和线下档口大批量销售。经鉴定,两年间共生产销售假冒某水果品牌手机20余万台,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1.2亿余元。</p>
<h2>公安机关查获情况</h2>
<p>2021年6月,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某美洲公司的刑事控告及前期秘密取证,一举捣毁了位于某工业区的三处生产窝点、当场查获已包装完毕待出厂的假冒某水果手机3万余台、半成品10万余套、假冒包装盒50余万个,以及用于压铸机、贴片机、丝印机等专业制假设备30余台(套),现场查扣现金及银行账户资金共计800余万元。</p>
<h2>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具体适用</h2>
<p>本案一审法院为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粤XX刑初XX号。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等十余人无视国家商标法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且销售金额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共同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p>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p>
<ul>
<li>主犯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li>
<li>主犯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li>
<li>其余从犯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li>
<li>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用于犯罪的制假专用设备、模具、原材料予以没收;</li>
<li>对查扣的假冒手机、配件、包装盒一律予以没收销毁。</li>
</ul>
<h3>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与并用</h3>
<p>很多读者会混淆“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刑罚方式。简单来说:</p>
<blockquote>
罚金属于附加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br>
没收财产也是附加刑,但分为“没收全部财产”和“没收部分财产”两种,而在假冒商标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是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对违法所得及制假工具实施特定没收。
</blockquote>
<p>在本案中,法院既判处罚金(最高一千万元),又对违法所得800余万元予以追缴,同时对价值数千万元的制假设备、模具、半成品全部予以没收,属于典型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三者并用模式。</p>
<h2>为什么此类案件几乎都会没收制假设备?</h2>
<p>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认识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地下工厂往往投入了大量专用设备和模具,这些设备本身就是实施犯罪的专门工具,具有高度的针对性和再犯可能性。如果仅没收成品而放任设备流回社会,极易被再次用于制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对用于犯罪的模具、印版、印刷设备等专用工具应当一律没收。</p>
<h2>本案的典型意义</h2>
<p>该案是近年来广东省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假冒某水果品牌手机刑事案件,入选了2022年广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它清晰地向社会传递了以下几个信号:</p>
<ul>
<li>假冒知名品牌达到一定规模,必将受到刑事追究,而不仅仅是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li>
<li>当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00万元,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格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li>
<li>罚金数额往往与非法经营数额相当甚至更高,同时违法所得和制假设备一律不予返还;</li>
<li>权利人积极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提供制假线索,是打击地下黑色产业链最有效的途径。</li>
</ul>
<p>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正在持续加大。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了解这些真实判例,也有助于我们在选购电子产品时提高辨别能力,避免购买到高仿假货而蒙受损失。</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