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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店明知假“中华”仍上柜销售获刑2年

<h1>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销售,构成刑事犯罪:一起烟酒店销售假“中华”香烟案解析</h1>

<p>在商标侵权领域,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但当行为人明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就可能触犯《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下面通过一起真实案件(已脱敏处理),为大家科普这一常见却容易被忽视的刑事风险。</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2023年某市,个体经营者陈某在自己经营的烟酒店内,从上家多次低价购进标有“某华”字样的香烟,共计200余条。这些香烟的外包装、条盒、烟支滤嘴等处均印有与知名品牌“某华”完全相同的注册商标标识,但实际进货价格仅为正品的1/5至1/7。</p>

<p>陈某在进货时,上家明确告知其“这些是高仿的,不是真货”,陈某也通过对比外观、口感、手感等方式,明显感觉到与正品存在差异,却仍认为“外面很多店都在卖,顾客也认不出来”,于是将这些假烟与真烟混在一起摆上货柜对外销售,销售价格约为正品的60%-80%。</p>

<p>后因权利人公司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假行动,该烟酒店被查获,现场查扣尚未售出的假“某华”香烟120余条,已售出的销售记录显示货值金额累计达8万余元。</p>

<h2>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证据</h2>

<p>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关键事实:</p>

<ul>

<li>涉案香烟上的“某华”标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该商标在第34类烟草制品上为核定使用商品;</li>

<li>被告人陈某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品正常批发价,且上家明确告知系假冒;</li>

<li>陈某本人对真假“某华”香烟有一定辨别能力,曾多次对比真假差异;</li>

<li>销售时将假烟混同真烟摆放在同一柜台,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购买到正品;</li>

<li>销售金额累计达到8万余元,已超过“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5万元)。</li>

</ul>

<p>法院认为,陈某主观上对所售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p>

<h2>关于“明知”的司法认定</h2>

<p>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9条第2款规定,认定“明知”可以综合以下情形认定:</p>

<blockquot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br>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br>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br>

(三)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权利人提供的正品相比有明显差异的;<br>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blockquote>

<p>本案中,陈某同时符合上述第(二)、第(三)项,且有上家明确告知的言词证据,故法院对其“明知”认定毫无争议。</p>

<h2>量刑结果与理由</h2>

<p>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p>

<ul>

<li>销售金额8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起点(5万元)的1.6倍;</li>

<li>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li>

<li>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li>

</ul>

<p>最终在三年以下法定刑幅度内从中靠前量刑,同时因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判处实刑二年(未适用缓刑)。</p>

<h2>类似案件的常见误区</h2>

<p>很多烟酒店老板会有以下错误认识:</p>

<ul>

<li>“我只是小本经营,卖点假烟不算什么大罪”——事实上只要明知是假货且销售金额满5万元,即可判实刑;</li>

<li>“我没生产,只是卖而已,不会判那么重”——销售罪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最高可判七年;</li>

<li>“顾客自己要便宜的,我又没强迫”——只要明知是假货仍销售,主观故意就成立,不能以“消费者自愿”为由开脱;</li>

<li>“我不知道是假的”——当进货价格远低于正常价格、包装有明显瑕疵、上家明确告知等情形出现时,司法机关通常推定“应当知道”,除非有相反证据。</li>

</ul>

<h2>总结与启示</h2>

<p>这起案件典型地说明:在烟酒零售领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上柜销售,一旦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是小烟酒店的老板,也会因几万元的“便宜货”而面临实刑二年以上的严重后果。</p>

<p>对于广大经营者而言,最安全的做法永远是“不碰来路不明的低价货”。一旦发现进货渠道可疑,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或公安机关举报,而不是心存侥幸混卖赚钱。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计。</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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