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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钱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与钱某在某市大学城“星光”网吧内,因琐事与正在上网的学生孙某发生争执。赵某心生歹意,从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取出装有高浓度工业酒精溶液的注射器,在网吧大厅公共区域,趁孙某不备,向其面部注射液体。钱某在一旁望风并协助控制孙某,二人系共同犯罪。孙某因酒精灼伤导致面部神经受损,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并遗留面部瘢痕,经评定为十级伤残。案发后,赵某与钱某试图掩盖罪行,但被网吧监控录像锁定。孙某因治疗及休养,产生大量医疗费,且因伤无法正常工作,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赵某、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的伤情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轻伤二级及十级伤残。同时,对孙某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进行了详细核算。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赵某、钱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孙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赵某、钱某共同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公共场所投毒(药物/化学品)伤害的刑事与民事交叉处理。明确了共同犯罪中侵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特别是针对学生群体在网吧等公共场所遭受非法侵害时的权益保护,对认定伤残等级后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具有教学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