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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孙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赵某与朋友在市中心某商场中庭参加露天快闪活动。刘某与孙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争执,刘某随即从包中取出自制简易爆炸装置(内含烟花爆竹与易燃液体),孙某协助点燃后扔向赵某所在区域。爆炸瞬间,赵某面部、手臂多处被飞溅的碎片及高温气体灼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确认该装置为凶器,并依法立案侦查。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事发时,赵某曾试图推开刘某以躲避爆炸,但未能完全避免伤害。赵某随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但部分护理费用因家属自行照料,具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孙某提起公诉。审理中,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伤情鉴定结论,确认轻伤二级。法院重点审查了爆炸物来源、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赵某推挡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孙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在遭受突发爆炸威胁时有推挡动作,属本能防卫,不认定为互殴。酌定刘某承担70%赔偿责任,孙某承担30%。鉴于护理费金额未确定,暂支持已发生的护理费用,其余待结算后另行主张或补充证据后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突发暴力侵害中,受害人本能躲避与推挡行为可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于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责任比例的划分,以及护理费等未确定金额的处理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