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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某中学教师李某因学生张某(化名,17岁)上课违纪,在教室这一公共场所情绪失控。李某随手拿起讲台上的金属镇纸(钝器),多次击打张某头部及肩部。同班另一学生王某见状未加制止,并协助按住张某,构成共同侵权。张某经送医抢救无效,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因张某未成年且遭受严重身心创伤,与李某及其所在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曾达成初步调解协议,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最终履行,张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二级。庭审中,双方就是李某行为系故意还是过失存在争议,但鉴于造成轻伤后果,事实清楚。法院重点审查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及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考虑到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但未果,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与王某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张某已满16周岁且有一定过错,酌情减轻侵权人10%责任。李某及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元。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168条、第118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教师在公共场所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法律责任,厘清了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责任分担。同时,探讨了监护人责任与学校管理义务的边界,对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