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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孙某与周某在市中心某街头因琐事发生争执。孙某为报复,从周某处获取自制爆炸装置,二人遂在人流密集的步行街附近共同实施爆炸行为。爆炸瞬间造成周围多人受伤,其中受害人赵某(某中学教师)被飞溅的碎片击中左臂,经送医抢救无效,左臂功能严重受损。经司法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严密的现场勘查与周密的侦查,迅速锁定孙某、周某行踪并将其抓获,现场提取的爆炸残留物与报警记录中的描述高度吻合,证实二人系共同犯罪。赵某因治疗及后续康复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且因伤情导致长期无法授课,精神遭受巨大痛苦,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为轻伤一级。合议庭结合报警记录、现场监控、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认定孙某、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重点审查了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考虑到爆炸事件对受害人身心造成的严重创伤,依法支持其部分诉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二、被告人孙某、周某对受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共计85000元。鉴于本案系暴力犯罪且造成轻伤一级,对受害人精神打击较大,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未超过1万元)。孙某、周某共计赔偿赵某858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街头爆炸物伤害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范围。重点阐释了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明确了轻伤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标准,对规范类似侵权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教学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