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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孕妇张某在某市中心广场散步时,因李某与赵某在广场空地争执,李某情绪激动,突然上前用力推搡张某并试图拖拽其衣物以泄愤。赵某在一旁未加制止,反而协助控制张某行动。张某因腹部受猛烈撞击及挤压,当场倒地,随后出现剧烈腹痛及阴道流血症状,被路人紧急送医。经医院诊断,张某发生胎盘早剥,虽经抢救保胎,但因胎儿宫内窘迫严重,最终不得不进行紧急剖宫产术,娩出一死婴。张某术后恢复情况不佳,经司法鉴定,其子宫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李某与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双方曾尝试通过派出所进行治安调解,但因张某对赔偿金额及责任认定存在重大分歧,调解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赵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医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证人证言。证人刘某证实,李某与赵某存在共同推搡、拖拽行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确认张某构成九级伤残,伤残等级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关于李某与赵某的主观心态,结合其推搡、拖拽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鉴于李某与赵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赵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张某身体受损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为孕妇,且造成胎儿死亡,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李某与赵某对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280,000元。其中营养费根据医嘱及鉴定意见,酌定为1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连带责任,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对孕妇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法律予以严惩。同时,体现了对受害人特殊生理阶段的保护,以及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认定标准,对类似人身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