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刘某(系重度肢体残疾人,需轮椅出行)在市中心某广场街头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赵某情绪激动,多次对刘某进行言语侮辱,随后强行拖拽刘某的轮椅,导致刘某从轮椅上摔落,头部及四肢多处撞击地面。经法医鉴定,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赵某亲属积极联系刘某监护人(刘某之兄张某)进行协商,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赵某赔偿刘某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但鉴于刘某伤情构成轻伤,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赵某行为触犯刑法,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关于拖拽动作的描述,以及医院病历与法医鉴定结论的关联性,确认赵某行为与刘某轻伤一级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赵某犯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前双方曾就是民事赔偿达成治安调解,且赵某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民事赔偿部分,赵某需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街头暴力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刑事打击力度,同时展示了治安调解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推搡、拖拽致残致伤行为的定性,为类似场景下伤害后果认定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