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孙某、周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孙某与周某在市中心某街头因琐事发生争执。孙某随即纠集周某对受害人赵某实施徒手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孙某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作为凶器,多次击打赵某头部,周某亦配合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造成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案发后,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孙某与周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对伤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合并审理。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微伤。法院查明孙某、周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依据赵某提交的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核实其实际损失。鉴于孙某、周某系共同侵权,且孙某使用砖头加重伤害,责任认定明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二、被告人孙某、周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孙某、周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街头徒手殴打并使用凶器致人轻微伤的案件处理。明确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179条,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全面填补,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