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钱某故意伤害案

赵某、钱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与钱某在某市中央公园附近街头闲逛时,偶遇独自夜跑的孕妇孙某。赵某见孙某衣着单薄,遂起歹意,对孙某实施言语侮辱并强行拉扯其衣物意图当街猥亵。孙某激烈反抗并呼救,赵某随即对孙某拳打脚踢,钱某在一旁协助控制孙某并推搡其背部,二人共同实施侵害。在推搡过程中,孙某摔倒后头部及腹部遭受猛烈撞击,导致当场昏迷。经路人报警,警方通过现场监控视频锁定二人行踪并将赵某、钱某抓获。经医院紧急抢救,孙某虽保住了性命,但经司法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且因外伤导致子宫破裂,最终不得不进行子宫切除手术,造成严重残疾。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赵某、钱某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且存在共同犯罪情节,依法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针对伤害后果认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孙某重伤一级。同时,鉴于赵某在案发前曾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予以行政拘留,该前科劣迹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害人孙某为孕妇且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影响恶劣,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钱某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部分,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孙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共同侵权中主从犯的责任划分,特别是针对孕妇遭受性侵害伴随重伤的恶劣情节,强化了刑事打击力度。同时,通过高额民事赔偿与刑事审判的结合,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司法保护,警示公众尊重他人人身权利,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