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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赵某(化名,下肢残疾,使用轮椅)与朋友在某市“夜色”酒吧消费。当晚23时许,周某(化名)因醉酒在酒吧大厅大声喧哗,与赵某发生口角。周某随即拿起桌上的玻璃杯砸向赵某,赵某躲避时被碎片击中头部,随后周某又用拳头及酒瓶击打赵某背部及腿部,导致赵某倒地受伤。酒吧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上述过程。赵某被路人送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赵某因残疾及伤情需专人护理,产生相应费用。周某事后逃逸,后被警方抓获。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复核,确认轻伤二级。同时,法院调取酒吧监控视频作为关键证据,结合医院病历、护理协议及费用单据,对赵某主张的护理费、医疗费等赔偿项目进行审核。周某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赵某谅解。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某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部分,周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赵某残疾情况及护理需求,酌定护理费标准。最终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娱乐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中,监控视频对还原事实的关键作用。同时,针对残疾人受害人的护理费认定,结合其身体状况和实际需求,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为类似轻伤案件中民事赔偿范围的确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