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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残疾人赵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担任分拣员。因工作失误,主管刘某多次对赵某进行辱骂,并逐渐升级为肢体暴力。2022年5月10日,刘某纠集同事孙某、周某,在仓库封闭储物间内,以赵某再次出错为由,使用绳索将赵某双手反绑并拘禁长达4小时。期间,刘某等人对赵某拳打脚踢,致赵某多处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赵某主张其在被拘禁初期曾试图挣脱,但因身体残疾且被多人控制,未能有效反击,不构成正当防卫。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结合证人孙某、周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及法医鉴定意见,认定刘某等人存在非法拘禁及故意伤害行为。法院指出,赵某虽有轻微挣脱动作,但鉴于其残疾状况及被多人捆绑拘禁的紧迫危险下,其反抗能力受到极大限制,不符合正当防卫中“适时、适度”的要件,故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周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二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系主犯,孙某、周某为从犯,依法予以区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赔偿意愿,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孙某、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民事赔偿部分,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职场中针对残疾人员的暴力伤害及非法拘禁的法律边界。在共同侵权中,严格区分主从犯责任。同时,结合残疾人弱势地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持审慎态度,强调在极度不对等的暴力控制下,受害人的反抗受限,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对职场霸凌的严惩导向。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