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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某中学初二学生周某(14岁)因琐事与同班同学赵某(15岁)发生口角。课后,周某在操场角落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击赵某腹部,致赵某倒地昏迷。赵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被锐器刺破肝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发时,学校保安未及时制止冲突,且学校对管制刀具管理存在疏漏。周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家属起诉要求赔偿,但因家属近期失业,误工费具体金额尚未确定,暂按行业标准主张。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确认死亡原因与刀刺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周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治安违法(因未成年未受行政处罚但需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周某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周某监护人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万元;2. 某中学因管理疏忽,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12万元;3. 驳回赵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中监护人与学校的责任分担,强调了学校对违禁物品的管理义务。同时,展示了在损害后果严重(死亡)情况下,即便部分损失金额未确定,也可依据法定标准先行判决,保障受害人权益,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实务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