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孙某、周某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赵某(62岁)独自前往某酒吧消费。23时许,孙某与周某(二人系共同犯罪)在酒吧内因琐事对赵某产生恶意,二人当即便对赵某实施言语侮辱,随后孙某抓住赵某衣领将其强行拖拽至酒吧后巷。在拖拽过程中,周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凶器)威胁并刺击赵某手臂,导致赵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轻微撕裂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事发后,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赵某多次要求孙某、周某赔偿,但二人推诿责任,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000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伤情鉴定报告及监控录像,确认孙某、周某存在共同侵权故意,且实施了拖拽、持械伤害行为。法院认定孙某、周某对赵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已退休,其主张的误工费需结合其退休后返聘收入证明予以核实,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侵权情节严重程度酌情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孙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2000元;二、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孙某、周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4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酒吧等娱乐场所内针对老年人的暴力侵害行为。法院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共同侵权规定,全额支持受害人合理诉求,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警示娱乐场所经营者加强安保义务,遏制公共场所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