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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及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某中学高二化学实验课期间,学生赵某在教师陈某指导下进行酸碱中和实验。陈某在演示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强酸溶液飞溅,致使站在前排的赵某面部及手臂严重灼伤。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将赵某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赵某面部遗留明显瘢痕,伴有角膜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该事件因涉及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随即介入展开刑事侦查,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调查,同时面临治安处罚程序。赵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且因重伤导致长期需特殊护理及营养支持,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重伤二级结论,并调取医院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审理中,法院认定陈某作为教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学校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鉴于陈某行为已触犯刑法,民事赔偿责任需结合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划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陈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某中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酌定陈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金额严格落在1万元至5万元的要素范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校园化学品伤害中教师职务行为与个人侵权责任的竞合。通过重伤二级鉴定与刑事侦查程序的衔接,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义务边界,为处理高危实验课中的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实务参考,强调了教育机构对高风险教学活动的严格管控责任。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