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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及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7岁的孙某在某市中心繁华街头,因琐事与路人发生争执。孙某随即从口袋中掏出一枚自制简易爆炸装置(含少量烟花爆竹成分),在距离赵某约两米处引爆。爆炸导致赵某面部、手臂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医院急诊处理,病历记载其伤情为轻微伤,伴有轻度听力暂时性减退。事发后,赵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轻微伤。孙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周某在场但未加制止。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双方曾尝试通过治安调解解决,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及其监护人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故残疾赔偿金金额暂无法确定具体数值,需结合后续治疗情况及当地标准综合认定。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爆炸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监护人周某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孙某实施爆炸行为侵害赵某身体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孙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周某未尽到严加管教和制止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曾有过治安调解过程,且赵某伤情为轻微伤,酌定孙某及其监护人周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残疾赔偿金因未构成伤残且金额未确定,本案暂不予支持具体数额,待实际发生或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街头使用爆炸物伤害他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未成年人侵权中监护人责任的认定。同时,揭示了轻微伤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认定的法律难点,即未构成伤残等级时,残疾赔偿金支持的局限性,对司法实践中损害后果认定与赔偿范围的界定具有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