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孙某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高中生赵某与其监护人孙某(赵某之父)在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住宅内因学业问题发生激烈争执。孙某情绪失控,对赵某实施徒手殴打,持续约十分钟,致使赵某头部、面部多处受创。次日,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伤情鉴定结论,认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案发后,双方曾就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约定孙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关于营养费的具体金额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导致调解协议部分条款未最终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刑事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伤情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核实了双方调解协议中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效力。鉴于重伤一级后果严重,且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就是营养费等未决事项进行专项调解,但因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全案调解,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监护人且案发后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部分,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孙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赵某为未成年人且伤情严重,支持其营养费诉求,但因双方此前协商未果且无确切票据,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伤情恢复周期,酌定营养费为人民币5000元。最终判决孙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家庭暴力中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认定,特别是当暴力行为导致重伤一级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处理。对于营养费等金额未确定的项目,司法实践通过酌定方式平衡受害人权益与举证责任,对规范家庭教育方式、遏制家庭暴力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