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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及孙某监护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孙某(17岁)与受害人赵某在市中心某步行街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中,孙某从口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赵某胸部及腹部连续刺击数下,致赵某倒地昏迷。路人报警后,赵某被紧急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肝破裂、脾破裂伴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鉴于其未成年且情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决定,但因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赵某因治疗及后续康复产生巨额费用,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合并审理。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复核,确认轻伤一级。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存在正当防卫争议不大,焦点在于民事赔偿范围。法院查明孙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管教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赵某主张的医疗费票据真实有效,但部分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依法予以核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孙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民事赔偿部分,认定孙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赵某的实际损失、当地生活水平及过错程度,酌情支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最终判决孙某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体现了未成年人校园外暴力犯罪的刑民交叉处理规则。重点阐释了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中的替代责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范围的认定标准,对规范未成年人行为、强化监护人职责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