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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周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72岁的受害人赵某在市中心某繁华街头散步时,遭被告人孙某与周某尾随。孙某因与赵某邻居素有积怨,遂纠集周某实施报复。二人携带自制简易爆炸装置,在赵某经过一处路灯下时突然引爆炸物。爆炸导致赵某面部、双臂多处撕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产生严重精神创伤。案发时,周边商铺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孙某投掷装置、周某望风的全过程。赵某因年迈体弱,住院期间需专人护理,其监护人(长子孙某之弟,化名李某某)代为处理后续事宜。孙某与周某系共同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且当街使用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通过监控视频锁定孙某、周某行踪并将其抓获。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及赔偿金额展开辩论。法院认定孙某、周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考虑到赵某年迈需护理,且被告人认罪态度一般,未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孙某、周某对赵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0,000元。鉴于孙某为主要实施者,周某为辅助者,判决孙某承担60%赔偿责任,周某承担40%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街头爆炸物伤害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规则。重点明确了轻微伤案件中护理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对老年人受侵害时的权益保护具有警示意义,同时强调了监控视频在还原共同犯罪事实中的关键证据作用。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