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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17岁的孙某与19岁的周某在某市街头偶遇受害人赵某。孙某因琐事对赵某言语挑衅,周某随即上前推搡。赵某试图离开并推开周某,孙某误以为赵某要攻击自己,遂对赵某实施徒手殴打,周某在一旁助威并未制止。殴打持续约一分钟,致赵某面部、眼部受伤。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孙某、周某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鉴于双方系初犯且情节较轻,公安机关主持治安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孙某、周某共同赔偿赵某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3.5万元,并当履行。事后,赵某因后续康复费用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效力及伤情鉴定报告。法院确认孙某、周某的殴打行为与赵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关于孙某主张的正当防卫,法院结合现场监控与证人证言,认定孙某在赵某仅有关键推搡动作时,未面临紧迫不法侵害,其反击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属共同侵权。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孙某、周某对赵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鉴于双方已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结合赵某已获赔情况,判令孙某、周某另行支付赵某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剩余赔偿金共计1.2万元;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职场或街头暴力中,未成年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重点阐释了治安调解协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以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规范未成年人行为、引导依法维权具有典型教学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