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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钱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某中学教师赵某因邻里纠纷,纠集朋友钱某前往被害人孙某位于某小区的住宅内理论。在孙某家中客厅,赵某与孙某发生激烈口角,赵某随即从包中取出一把非法持有的仿真枪改装气枪,钱某见状亦协助控制孙某。赵某持枪向孙某胸部射击,孙某当场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系被枪弹击中致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赵某与钱某在住宅内被警方抓获。经查,赵某与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侵权人,且二人对孙某的死亡后果均负有直接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孙某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死亡。同时调取医院病历证实抢救经过。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赵某、钱某犯故意伤害罪。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持枪入户伤害他人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属于共同犯罪。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赵某、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应予严惩。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钱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孙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持枪入户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明确了共同侵权人在致人死亡案件中的连带赔偿责任,特别是护理费等具体赔偿项目的认定。对于教师身份人员知法犯法、利用非法枪支作案,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警示公众严禁私藏枪支,共同犯罪需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