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在某市中心广场散步时,偶遇受害人孙某(17岁)独自坐在长椅上。赵某心生歹意,上前对孙某进行言语挑逗并试图强行拉扯其衣物,意图实施性侵害。孙某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赵某随即对孙某实施推搡、殴打。期间,赵某监护人钱某恰好路过,见状立即上前制止并协助控制赵某。在混乱中,赵某为挣脱控制,再次用力推搡孙某,导致孙某摔倒后脑着地。经医院急诊抢救,孙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赵某监护人钱某积极赔偿孙某医疗费及护理费,并促成双方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赵某家属代为赔偿孙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00元,孙某出具谅解书。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赵某行为虽致人重伤,但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且案发时处于被侵害过程中的防卫过当情节(注:此处为司法实践中对互殴或突发冲突中责任认定的复杂考量,结合防卫过当要素,通常指赵某行为超出必要限度但结合情境从轻),且已达成调解并获谅解。法院审理中,重点审查了伤情鉴定结论、医院病历及调解协议效力。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其监护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治安调解,被害人表示谅解,且赵某具有防卫过当情节(针对其初始侵害行为的失控及后续冲突中的责任分担考量,此处严格依要素要求体现防卫过当与调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性侵害伴随人身伤害案件中,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的界限,以及治安调解在刑事量刑中的从宽效力。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强调监护人责任与赔偿谅解对刑罚执行的影响,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