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故意伤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17岁的未成年人周某在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3栋502室(其祖父住宅)内,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激烈口角。争执中,周某情绪失控,随手抄起客厅内的金属哑铃,多次猛烈击打张某头部、肩部等部位。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周某拟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周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不予执行行政拘留,转为刑事立案侦查。张某因重伤住院,产生高额医疗费,且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合并审理。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复核,确认轻伤二级结论。庭审中,双方就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进行磋商。考虑到周某系未成年人且已认罪悔罪,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周某及其监护人同意赔偿,双方当庭签署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并明确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鉴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周某及其监护人作为共同侵权人,对张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调解协议,周某及其监护人需向张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00元。鉴于调解结案,不再另行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但周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9条、第一千一百八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未成年人致人轻伤二级案件中,监护人替代责任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结合。重点在于确认在刑事和解背景下,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标准,以及未成年人违法但免予实刑执行时的民事全额赔偿义务,对处理此类家庭住宅内突发侵权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