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在市中心某步行街街头闲逛时,偶遇肢体残疾的受害人张某。张某因行动不便,在避让一辆电动车时不慎撞到李某。李某随即心生不满,言语挑衅并推搡张某,张某因平衡感差摔倒。李某见状并未停止侵害,而是从口袋中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张某腹部及胸部部位连续刺击。张某倒地后昏迷,路人报警。警方接警后迅速到场,将李某控制并送医。经医院紧急抢救,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肝脏破裂、脾脏破裂,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李某归案后辩称双方系互殴,且自己并无杀人故意,仅想教训对方,但报警记录显示李某在刺伤张某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试图逃离现场。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持刀刺击被害人要害部位,主观恶性深,虽辩称过失或故意伤害,但结合其持刀部位、力度及事后表现,认定其具有伤害故意。经法医鉴定,张某为重伤一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某家属积极赔偿张某部分医疗费及护理费,并出具谅解书。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系初犯,且案发后家属代为赔偿了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含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8000元,未超过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持械伤害残疾人的量刑考量,同时体现了刑事和解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从宽处理。对于赔偿金额控制在较低区间(1万元以内)且达成和解的案件,司法实践倾向于通过缓刑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