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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孙某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72岁的张大爷在小区附近街头散步时,偶遇邻居李某与孙某。李某因琐事与张大爷发生口角,孙某随即上前,二人对张大爷实施徒手殴打。张大爷倒地后,李某与孙某继续踢打其背部及头部,直至张大爷无力反抗后离去。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张大爷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伴有肋骨骨折。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李某、孙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发后,张大爷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张大爷多次要求李某、孙某赔偿,但二人以“互殴”为由拒绝,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先经刑事程序,李某、孙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张大爷提起民事赔偿请求。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李某、孙某共同侵权的事实认定,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现场监控录像以及目击证人王某的证言,确认二人存在严密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司法鉴定意见明确张大爷为轻伤二级。双方就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依法组织调解未果,遂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孙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二人已受刑事处罚,酌情减轻部分民事赔偿责任,但医疗费等直接损失应予全额支持。最终判决李某、孙某连带赔偿张大爷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轻伤二级案件在特定情节下的民事赔偿范围,且未超过1万元的上限。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老年人在街头遭受共同侵权侵害时的法律保护。通过刑事立案与民事赔偿的衔接,明确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重点阐释了轻伤案件中,在刑事惩罚背景下民事赔偿范围的合理界定,特别是医疗费等直接损失的支持原则,对同类虐待或暴力致伤案件具有教学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