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陈某(女,怀孕3个月)在某市“夜色”酒吧饮酒。陈某因醉酒情绪激动,赵某心生不满,遂从吧台取得含有致幻成分的不明液体,趁陈某不备将其倒入陈某酒杯中。陈某饮用后出现剧烈眩晕、幻觉及昏迷症状,被紧急送医。经司法鉴定,陈某因药物中毒导致颅内轻微出血,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查明赵某与同案犯孙某(酒吧服务员)事先共谋,由孙某提供药物并协助实施投毒,二人系共同犯罪。鉴于陈某伤情稳定且未造成胎儿严重后果,且双方家属积极沟通,案件在侦查阶段进入治安调解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投毒行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后果的因果关系,确认赵某与孙某存在严密的共同犯罪故意。鉴于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上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经治安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结合刑事量刑情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揭示了娱乐场所隐蔽性投毒伤害的法律风险。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既惩罚了犯罪,又通过经济赔偿弥补了受害人(含孕妇特殊保护)的损失,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衔接适用。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