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在某市第一中学化学实验室内,被告人赵某(教师)与被害人孙某(孕妇,学生)因实验器材摆放问题发生争执。孙某情绪激动,试图强行拿走赵某手中的浓硫酸瓶,赵某为制止其行为,伸手推挡孙某,导致孙某手中持有的试剂瓶倾倒,浓硫酸溅射至孙某面部及手臂。经法医鉴定,孙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赵某立即送医并报警。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指控赵某行为虽致人重伤,但系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实施的防卫行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伤情进行鉴定,出具重伤二级鉴定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赵某行为性质展开辩论,辩护人提出赵某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强行抢夺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赵某构成紧迫危险,赵某推挡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教学意外引发,赵某积极救助,酌情从轻。最终判决赵某无罪。民事部分,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孙某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正当防卫在突发危险情境下的认定标准,保护了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平衡了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与个人防卫权,对校园化学品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