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因邻里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在张某位于某小区的住宅门口,赵某情绪激动,随手拾起一块砖头(钝器)多次击打张某头部及肩部。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等费用。赵某家属积极赔偿张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出具谅解书。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犯罪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结合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悔罪表现,重点审查了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民事赔偿范围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民事赔偿部分,判令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轻微伤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标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校园周边或邻里间因琐事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