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刘某(系赵某之妻,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因家庭琐事在位于某市某小区家中发生激烈争吵。争吵中,赵某情绪失控,多次对刘某进行辱骂并实施推搡。在推�过程中,赵某用力撞击刘某轮椅,导致刘某从轮椅上摔倒,头部及肢体多处撞击地面硬物。经医院初步诊断,刘某伴有软组织挫伤。次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家属积极联系刘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及学校(刘某为某高校在读研究生)协助调解,但双方就是民事赔偿范围中的营养费具体金额及后续治疗费用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民事赔偿金额处于未确定状态,双方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赵某行为触犯刑法,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伤情鉴定意见,确认轻伤二级。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人(涉及赵某长期家暴形成的共同危险环境下的责任分担)及民事赔偿范围中的营养费标准展开辩论。鉴于民事赔偿金额未确定,民事部分暂未作最终量化判决,重点审理刑事定罪及基础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对残疾人实施暴力,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民事赔偿金额未确定,本案刑事部分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民事部分责令赵某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已发生费用,营养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协商确定,暂不计入本次判决总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家庭暴力中针对残疾受害人的刑事打击与民事救济。重点阐释了轻伤二级下的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特别是明确了在赔偿金额未确定(如营养费)时,司法程序对刑事定罪与基础民事责任的切割处理,具有教学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