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5岁的赵某与17岁的钱某在某市中心繁华商场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赵某提议在商场中庭燃放自制爆竹以“吓唬”对方,钱某虽表示害怕但同意并协助点燃。二人将爆竹置于商场公共通道中央,点燃后迅速躲至柱子后。爆竹发生剧烈爆炸,导致正在附近购物的12岁孙某被飞溅的碎片击中右眼及面部,造成孙某重伤一级,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事发后,商场保安立即报警,警方调取监控锁定赵某、钱某行踪,并在现场查获剩余爆竹。孙某家属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赵某、钱某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重伤一级及一级伤残。法院查明赵某、钱某系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且二人均未成年。庭审中,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法院主持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赵某、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人系共同侵权,且均为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部分,认定赵某、钱某对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孙某的伤残等级、当地生活水平及侵权人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45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5万元,由赵某、钱某父母作为监护人代为赔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刑事审判与民事赔偿的结合,强化了监护人监管责任,警示青少年不得在公共场所玩闹危险物品,对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具有典型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