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17周岁的赵某与16周岁的孙某在某市中心广场散步。期间,20周岁的李某与周某在广场长椅旁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突然拿起旁边的石凳砸向周某。赵某见状上前制止,孙某亦在一旁劝阻。李某情绪激动,再次举起石凳欲砸周某,赵某为保护周某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上前夺击石凳。在推搡过程中,石凳脱手飞出,击中李某头部,致李某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李某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赵某与孙某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
审理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赵某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行为属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赵某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如实供述,检察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考虑到赵某与孙某共同实施制止行为,对损害结果存在共同过错,但主要责任由直接实施击打动作的赵某承担。鉴于赵某未成年及防卫过当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民事部分,赵某及孙某对李某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当地标准及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面对突发暴力时的防卫界限。防卫过当的认定需结合场景紧迫性,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共同侵权中责任分担需区分具体行为作用,具有典型教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