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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17岁)与张某(16岁)在市区某街道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纠集多人持钢管、木棍等钝器当街斗殴。受害人陈某路过时被卷入冲突,李某持钢管猛击陈某头部,致其重伤昏迷。陈某倒地后,李某等人继续击打,陈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调取报警记录及现场监控,认定李某、张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李某与张某系共同侵权人,但在斗殴中陈某曾试图持砖块反击,李某等人未停止侵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陈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理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确认陈某系钝器击打头部致死。法院结合报警记录、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认定李某、张某为共同侵权人。鉴于陈某存在轻微过错且李某等人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其民事责任。双方就是否包含营养费及具体赔偿数额产生争议,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防卫过当情节,酌情减轻赔偿责任。判令李某、张某共同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其中营养费认定为3,000元。驳回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聚众斗殴中未成年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特别是防卫过当在刑事定罪与民事赔偿中的认定标准。通过细化营养费等赔偿项目,为类似街头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民事救济提供了参考,强调了未成年人犯罪中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