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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钱某故意伤害致李某重伤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某市某小区住宅内,教师赵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激烈口角。赵某随即纠集社会人员钱某、孙某前往李某家中理论。在李某家中客厅,赵某与钱某、孙某对李某实施徒手殴打。赵某主要攻击李某头部,钱某与孙某对李某躯干、四肢进行踢打。经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伴有颅脑损伤后遗症。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介入,对赵某、钱某、孙某立案侦查,三人均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赵某、钱某、孙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试图通过赔偿获取被害人谅解。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赵某、钱某、孙某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重伤一级,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20万元,并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分担。在徒手殴打致人重伤案件中,即便存在调解协议和赔偿,刑事惩罚力度仍取决于伤害后果及主观恶性。本案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高额民事赔偿换取从轻量刑,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