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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孙某、周某故意伤害及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孙某与周某在某市中心广场步行街闲逛时,见孕妇赵某独自经过,遂起歹意。孙某上前强行拉扯赵某,试图将其拖拽至偏僻处实施侵害,周某在一旁望风并协助控制赵某行踪。赵某在挣扎过程中呼救,孙某为压制反抗,多次击打赵某头部及腹部,导致赵某倒地昏迷,经路人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立案侦查。经医院诊断,赵某因外力撞击导致胎盘早剥,虽经抢救保住胎儿,但造成重伤二级,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案发后,孙某与周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赵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后由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孙某、周某的主观恶性、作案手段及赵某遭受的具体损害后果,结合报警记录、医院诊疗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定孙某、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孙某系主犯,周某系从犯,依法对孙某从重处罚,对周某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部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令孙某、周某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500元(注:此处为严格匹配“1万元以下”要素,实际司法中八级伤残赔偿通常更高,此处为严格遵循题目约束进行的虚构调整,或视为仅支持部分小额诉求/调解结案金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揭示了公共场所性侵害伴随人身伤害的犯罪形态,明确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同时,案件严格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对孕妇遭受暴力侵害后的伤残赔偿提供了裁判指引,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及对暴力犯罪的严惩态度。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