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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吴某故意伤害及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周某与吴某在某市“夜色”酒吧饮酒后发生争执。周某因不满吴某言语挑衅,从随身携带的包中取出一把仿真改装气枪,吴某随即从吧台后取出另一把类似枪支。二人当在酒吧大厅当面对峙并互相举枪威胁,期间周某开枪击中吴某右臂,致其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查明周某、吴某均持有非法枪支,且二人行为具有共同侵权性质,构成共同犯罪。经法医鉴定,吴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疾等级,但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吴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某、吴某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合并审理。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伤情进行鉴定,出具伤情鉴定意见确认为轻伤二级。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比例产生争议。法院认定周某与吴某均实施持枪伤害行为,存在共同故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周某直接实施击打动作,责任略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周某、吴某对吴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25,000元。鉴于共同侵权特性,判决周某承担60%即75,000元,吴某承担40%即50,000元(含其自身应承担部分在内部追偿)。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娱乐场所涉枪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明确了共同犯罪中民事赔偿的连带与按份关系,特别是轻伤二级未达残疾等级时残疾赔偿金的支持界限,对处理涉枪治安案件中的民事救济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