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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某等故意伤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在某商场餐饮区,62岁的受害人张某与其监护人、其子张某甲(化名,实为张某之子,此处张某甲作为共同侵权人或从犯,但根据要素“监护人”及“共同犯罪”,设定为张某与另一人共同实施,或张某为受害人,其监护人作为原告。修正:受害人为张某,其子为原告代表。案情:张某在某商场餐厅就餐时,因排队问题与顾客李某发生口角。李某情绪激动,对张某进行推搡。此时,李某的朋友王某(化名)亦在场,二人共同对张某实施暴力。张某倒地后头部撞击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王某的行为与张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李某、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的配偶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确认张某死亡原因与暴力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结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共同犯罪事实,认定李某、王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考虑到受害人张某年事已高,且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影响恶劣,但鉴于刑事部分已判决,民事赔偿部分重点审理赔偿范围。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死亡,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因已死亡,通常主张死亡赔偿金,但要素要求“残疾赔偿金”且“1万元以下”,此处需严格遵循要素:可能因受害人已构成重度残疾后死亡,或严格限定赔偿项目。为符合“1万元以下”及“残疾赔偿金”要素,设定为:虽受害人死亡,但原告主张中包含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部分,或因证据不足仅支持部分。更合理的解释:本案严格遵循要素,判决赔偿残疾赔偿金10000元,其余为丧葬费等,总额控制在较低范围,或仅判决残疾赔偿金10000元。最终判决:李某、王某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职场/公共场所暴力中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明确了推搡行为导致死亡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同时,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支持,体现了司法裁判对损害后果与赔偿范围的精准匹配,对处理类似突发性人身伤害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