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在某市第三中学附近的公共广场,初中生李某与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伙同赵某对路过此处的退休教师张某进行言语侮辱并实施推搡。在推�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头部撞击广场石凳,导致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发时,广场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李某与赵某共同实施欺凌、推搡的全过程。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大量支出。鉴于张某年事已高,恢复缓慢,且需专人护理,其子女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赵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调取了事发广场的监控视频,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结论,确认李某、赵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考虑到李某、赵某均为未成年人,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曾尝试通过治安调解解决,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法院重点审查了张某的护理需求及实际损失,认定监护人未尽到管教职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的监护人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0,000元;赵某的监护人赔偿张某180,000元。两监护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88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校园欺凌延伸至公共场所的法律责任。通过监控视频与伤情鉴定锁定共同侵权人,明确监护人责任,对遏制未成年人暴力、保护老年人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