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5日晚,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刘某(孕妇)在“某广场”步行街散步时,因琐事发生激烈争执。赵某情绪失控,从路边摊贩处拾起一截金属管,多次猛击刘某腹部。经医院急诊病历记录,刘某腹部受钝器击打后剧烈疼痛,随即出现阴道流血症状,被紧急送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腹部挫裂伤构成轻伤二级,且胎儿宫内窘迫。案发后,赵某试图逃离现场,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本案涉及共同侵权人认定,因赵某与同伙孙某事前无共同伤害故意,孙某仅在一旁辱骂,故孙某不构成共同侵权,赵某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刘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二级。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辩论。辩护人提出刘某先有推搡行为,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赵某使用金属管击打孕妇腹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系当街当众作案,且侵害对象为孕妇,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赵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公共场所针对孕妇实施暴力伤害的定罪量刑标准,厘清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对于共同侵权人的认定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强调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对类似虐待致伤案件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