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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陈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赵某(化名)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其母亲孙某(化名)作为监护人协助处理其入职体检事宜。同年6月12日,同事陈某因与赵某在工作交接中产生矛盾,心生不满。次日,陈某趁赵某不在工位之机,将含有致幻成分的不明粉末投入赵某办公桌上的咖啡杯中。赵某饮用后出现头晕、幻觉等严重不适症状,被紧急送往某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未造成残疾。事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陈某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管理规定。鉴于双方存在亲属间监护关联背景,派出所主持双方进行治安调解,但就民事赔偿金额中残疾赔偿金部分因赵某实际未构成伤残等级导致金额无法确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查明陈某投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赵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因法医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不符合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法院重点审查了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结合治安调解中双方已确认的部分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轻微伤情节),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二、陈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关于残疾赔偿金,因损害后果仅为轻微伤,无残疾等级,故不予支持,符合民事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职场投毒行为即便造成轻微伤,仍需承担治安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指出在监护人协助职场新人入职背景下,职场冲突引发的伤害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主张需以构成伤残等级为前提,对司法实践中赔偿范围的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故意伤害(人身)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